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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解读

时间 : 2023-03-07 16:05:34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小编     点击 : 次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联合发布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 4336—2023,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火电厂是安徽省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目前,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皖环函〔2019〕1120号)要求,我省火电厂执行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该限值松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的“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给大气环境执法、环评审批等环境管理工作带来困扰,不利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长三角区域和苏皖鲁豫区域的其他省(市)均已制定了相关地方排放标准,为火电厂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法定依据和支撑。为进一步规范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管理,亟需制定我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制定了《标准》。


《标准》制定工作于2021年2月正式启动,成立了专门的编制组,对全省火电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状况、废气治理技术等开展调研分析。2021年3月至7月,编制组广泛开展省内外现场调研工作,并召开企业座谈会,与企业代表座谈交流,同时针对各种废气治理技术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2021年8月,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长三角其他3个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内16个市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厅内各处室、2个行业协会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2022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7月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月5日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在有组织排放方面,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确定了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在无组织排放方面,提出了火电厂原辅料及副产物装卸、贮存、运输和制备等重要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在指标限值方面,与政策文件要求执行的“超低排放限值”相比:对于现有电厂,各项指标未收严;对于新建电厂,燃煤电厂的颗粒物收严50%,二氧化硫收严29%,氮氧化物收严30%;燃气电厂的颗粒物未收严,二氧化硫收严29%,氮氧化物收严30%;其他燃料电厂的排放限值未收严。《标准》实施后,将为我省火电厂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明确新建企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给现有企业预留6个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相关标准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