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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26-02-27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皖环发〔2026〕3号,以下简称《配套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省试点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同年,根据《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办法(以下总体简称原《配套办法》)。

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2025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在总结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原《配套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配套办法》。

《配套办法》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部分行业协会、47家企业代表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合理吸收采纳。《配套办法》通过了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于2026年2月14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共五章31条,包括总则、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对排污权交易涉及的专有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排污权的核定过程及交易流程、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原则、定义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明确排污权的核定部门、确权凭证、核定标准、可交易排污权归属等。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明确交易主体、跨市交易、交易价格、交易审核、排污权有效期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申请复核、争议处理、公示公开、收入管理、部门职责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涉密要求、解释权、施行时间和规定要求等。

(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共五章24条,包括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规范我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行为,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专有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排污权储备来源、排污权出让原则、出让价格要求、出让收入应用范围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与适用范围、适用种类和单位职责。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明确了排污权储备来源、政府无偿收回和有偿回购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排污权出让。明确了排污权出让原则、出让机构、省级储备出让程序。

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明确了出让价格要求,出让收入应用范围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单位职责、解释权、施行时间和规定要求等。

(三)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

共六章22条,包括总则、交易主体、交易审核、交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总则规定了交易的污染物种类、范围、交易原则,明确了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等内容,详细规定了交易有关材料要求、审核流程、价款结算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种类。

第二章交易主体。明确了排污权交易主体。

第三章交易审核。明确了排污权交易转让审核、受让审核、跨市交易的具体审核流程及所需提交材料。

第四章交易程序。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程序中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具体流程,并指出交易应终止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交易排污权无效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规则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规定要求等。

(四)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

共四章16条,包括总则、租赁程序、其他要求、附则4个部分,主要为规范我省排污权交易租赁行为,规定排污权租赁范围、原则和租赁方式,明确了租赁主体、来源、流程等内容,同时规定了不适用租赁的情形。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定义与适用范围、租赁期限与权属。

第二章租赁程序。明确可出租排污权种类、申请租赁条件、不得承租的情形、租赁办理流程。

第三章其他要求。明确重复申请租赁、不得出租情形、跨行业租赁等。

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规定要求等。

《配套办法》从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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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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